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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总商会章程

第二章 会 员

第九条 东莞市总商会会员由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 团体会员:承认东莞市总商会章程,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东莞市总商会团体会员。
(二) 企业会员:承认东莞市总商会章程的各类企业,企业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东莞市总商会企业会员。
(三) 个人会员:承认东莞市总商会章程的工商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东莞市总商会个人会员。
与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和东莞市总商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个人会员;
与东莞市总商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东莞市总商会在镇区设立的商会及按行业设立的同业商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东 莞市总商会会员。
第十二条 东莞市总商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
(三) 参加本会各种活动;
(四)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东莞市总商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会章;
(二) 执行决议;
(三) 交纳会费;
(四) 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了解考察;
(三) 经本会领导讨论审批;
(四) 缴交会费;
(五)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费: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如下:
(一) 团体会员入会费人民币5000元,以后每年会员费1500元。
(二) 企业会员入会费人民币5000元,以后每年会员费1500元。
(三) 个人会员入会费人民币3000元,以后每年会员费1000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
会员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本会组织可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一)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判处刑罚者;
(二)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者;
(三) 给本会剩余或财物造成严重损伤者;
(四) 违反本会章程及阻碍他人执行本会章程者;
(五) 连续两年不缴会费者。

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东莞市工商联合会(总商会)企业会员入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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