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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八条 东莞市总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条 东莞市总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 修改本会章程;
(二) 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 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选举执行委员会;
(五) 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推迟或提前召开,由执行委员户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执行委员会为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会长1名、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委员若干名,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闭会后,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执行委员会每年开会12次,常务委员会每年开会若干次。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主持会务、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总商会的日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议须有1/2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议须有1/2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委员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及副会长。
第二十七条 执委和常委、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和荣誉职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处,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半清交接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东莞市总商会会址设在东莞市城区旗峰路合和街商会大厦。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莞市总商会。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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