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溪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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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清溪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莞市清溪商会是清溪镇和在清溪镇内非公有制的个体或联合的工商业者组成的民间商会。是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市总商会)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执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商会)的章程,接 受镇政府的领导和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市总商会)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第四条:
    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参与本镇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积极参加本镇经济建设,推动本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三)发扬自我教育的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的素质;
   (四)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协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及 发展民营经济的参谋和助手;
   (六)为会员提供住处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发展与增进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世界各国工商经济人士的联系与友谊,促进经济和技术合作发展,协调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为会员提供有关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调解经济纠纷;
   (十)搞好会办服务事业,办好经济实体;
   (十一)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东莞市清溪商会会员是包括清溪镇内非公有制的个体或联合体的工商业经营者和清溪镇籍外出经商办实业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经个人申请,本会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地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在本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 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理事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理事,由会员代表大夫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凡担任过会长职务的,可聘任为永远名誉会长。以表彰其对本会工作的贡献。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幕期间,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分工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或秘书)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为顺畅开展各项工作,设立必要的荣誉职务,包括荣誉会长、顾问,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聘任。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经费自筹、领导自选、会务自理的建会原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通过,并报清溪镇政府和市商联(总商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清溪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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